僑光科技大學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

僑光科技大學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

民國 114年 12 月 10 日系務會議通過

民國115年01月08日校外實習委員會議備查

民國115年6月2日校務會議通過

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 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,系主任為當然委員,並擔任召集人;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就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為代理主席。系主任得視實際需要,邀請相關人員列席。

第三條 校外實習委員會組織任務如下:

一、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。

二、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。

三、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。

四、協調、處理學生申訴、爭議及意外事件。

五、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。

六、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。

七、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。

第四條 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。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之召開,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,始得決議。另校外實習委員會每年另需召開至少一次校外實習規劃會議。

第五條 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若遇重大議題,經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決議後,應提案至系務會議討論。

第六條 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所有決議應隨時公告。

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議決,由校外實習委員會送校務會議通過過,校長公布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